去年12月29日,一名消防員於所住大廈的大堂兩度將自己的貴婦狗舉起再擲向地上,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於10月21日宣判,被告只被輕判罰款4000港元,法官解釋被告是位好消防員,判監令她感到為難,惹來動保人士質疑。案中另一個焦點是受害狗狗的擁用權,律政司認為應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剝奪被告對狗的擁有權,但法官以「狗狗或被人道毀滅」為由,裁定該狗繼續由被告飼養。事實上,負責暫為照顧的愛護動物協會認為該狗被領養的機會很高,法官的決定再次惹起爭議。
被告的職級是高級消防隊長,月入超過8萬港元,只罰款4000港元真的起阻嚇作用嗎?4000港元又能彌補狗狗的心靈創傷嗎?世界愛犬聯盟認為本案的判決未能彰顯動物公義,法官的判刑理據明顯不符普羅市民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理解。消防員一向形象健康,在香港是民望最高的紀律部隊,因為他們的天職是拯救生命。本案的被告竟然虐待動物,傷害生命,實在令人髮指!
就案中狗狗的擁用權而言,世界愛犬聯盟認為現行制度有不足之處,建議政府參考「性罪行查閱制度」,制定寵物飼主的負面清單,讓法官更清晰斷定虐待的人是否仍適合飼養寵物,同時方便動物機構或寵物店在安排領養或出售寵物時了解飼主的背景。而法官已將案中狗狗的擁用權判予被告,政府相關部門或動保組織應設立跟進機制,定期監察飼主的行為,確保狗狗以後不再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