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越南人在香港開餐廳賣狗肉及貓肉 認罪被判囚17個半月

漁護署與食環署今年 2 月突擊行動,發現有人懷疑售賣貓狗肉以供食用,並檢獲懷疑狗肉和貓肉。4 名持「行街紙」(臨時身份證明文件)越南籍男女,被控「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等 7 罪。在警誡下,50歲被告承認3個月前經營該餐廳,販賣狗肉和貓肉,但否認自己宰殺貓狗,辯稱每月從越南海員購買這些肉類。

犯案的是一個越南籍家庭,今年初在旺角上海街無牌經營食肆並出售貓狗肉,4名家庭成員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及「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等罪。第四被告(16歲)是案中夫婦的兒子,他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另外3人為兩男一女,早前認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3名認罪被告同被判監17個月2星期。

案情指,漁護署今年2月7日接報,得悉旺角區有一家餐廳販賣狗肉,其後到該場所「放蛇」,購買越南菜餚及外賣蒸狗肉,合共千多元。職員觀察到現場有菜單顯示狗肉和貓肉等,並有手寫賬單列出金額。漁護署聯同食環署及警方採取聯合行動,檢獲大量懷疑狗肉和貓肉,於是拘捕均持「行街紙」的4名被告。

裁判官朱文瀚周五指眾被告非法入境,開辦餐廳、更售賣貓狗肉,加重嚴重性,而且亦有規模營運餐廳。官強調,本案涉及狗肉達 5.4 公斤、貓肉達 4 公斤,「明顯涉及多隻可憐貓狗」,指要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須判處即時監禁約達阻嚇性及警剔。(案件編號: WKCC20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