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刑事检控专员办公室)黄坚邦代表律政司回复世界爱犬联盟于9月4日发出的信函。
回函要点如下:
- 律政司知悉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律政司就每宗案件(包括本案)作出检控与否的决定时,必须就所得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并按《检控守则》(《守则》)行事。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且符合公众利益,否则不应展开检控。
- 《守则》第5章已详列检控人员作出检控决定时须考虑的因素和验证标准:
5.4 控方必须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检控,即是这些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连同可从这些证据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论,相当可能会证明有关罪行。
5.5 验证标准是:根据这些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要符合这项验证标准,检控人员必须先行对下列事宜作出判断:
- 所获得的证据;
- 对这些证据是否可接纳及/或是否可靠的任何可能质疑;
- 证人是否可出庭作供、证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供的可信程度,以及法庭可能对证人作出的评估;
- 任何可合理预期的相反证据;
- 辩方可能提出的辩护;
- 合理的事实审裁者在妥为获悉有关法律后,按照案件所有证据及论点会如何作出处理
5.6 检控人员在证人方面需要考虑以下事项:证人的记忆是否可靠、是否有夸大其词的指控、与被告有没有联系(有利或不利联系)、是否有隐瞒部分事实的动机、证人能否出庭作供、证人的心理或其他个人特性(包括证人是儿童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证人是否易受辩方攻击。
5.7 案件不符合这项验证标准却继续进行检控,便不合乎公众利益。必须负责任地将检控所需的资源只应用于公平而相当可能有效的法律程序。
- 就本案而言,经审视及考虑案中相关证据后,律政司认为现时的整体证据未能支持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故此决定不就案件提出检控。如执法机构有原因(例如发现新证据)认为有需要再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律政司会跟进处理。
香港上星期三天内发生3宗虐待动物案件。10月14日,元朗一位变态老翁掏狗尸内脏意图食用被捕。10月16日,同区有幼犬被虐待后被弃于垃圾桶内。同日,青衣有野鸽被残虐后弃于路边。香港上半年接获150宗虐待动物举报,仅5宗获律政司提控。堂堂国际大都会,动保水平落后如第三世界。
编者按:世界爱犬联盟对律政司的回函感到失望。本案疑犯已自首,证据确凿。律政司仍认为「整体证据未能支持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实在令人费解。世界爱犬联盟认为,要杜绝「放生」虐待动物疑犯,必须修改现行条例,制订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