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焦點—律政司回覆世界愛犬聯盟

2020年10月9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刑事檢控專員辦公室)黃堅邦代表律政司回覆世界愛犬聯盟於9月4日發出的信函。

回函要點如下:

  • 律政司知悉公眾對案件的關注。律政司就每宗案件(包括本案)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必須就所得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檢控守則》(《守則》)行事。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且符合公眾利益,否則不應展開檢控。
  • 《守則》第5章已詳列檢控人員作出檢控決定時須考慮的因素和驗證標準:

5.4 控方必須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即是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這些證據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論,相當可能會證明有關罪行。

5.5 驗證標準是:根據這些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要符合這項驗證標準,檢控人員必須先行對下列事宜作出判斷:

  1. 所獲得的證據;
  2. 對這些證據是否可接納及/或是否可靠的任何可能質疑;
  3. 證人是否可出庭作供、證人的作證資格、證人證供的可信程度,以及法庭可能對證人作出的評估;
  4. 任何可合理預期的相反證據;
  5. 辯方可能提出的辯護;
  6. 合理的事實審裁者在妥為獲悉有關法律後,按照案件所有證據及論點會如何作出處理

5.6 檢控人員在證人方面需要考慮以下事項:證人的記憶是否可靠、是否有誇大其詞的指控、與被告有沒有聯繫(有利或不利聯繫)、是否有隱瞞部分事實的動機、證人能否出庭作供、證人的心理或其他個人特性(包括證人是兒童或無行為能力的人)、證人是否易受辯方攻擊。

5.7 案件不符合這項驗證標準卻繼續進行檢控,便不合乎公眾利益。必須負責 任地將檢控所需的資源只應用於公平而相當可能有效的法律程序。

  • 就本案而言,經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後,律政司認為現時的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此決定不就案件提出檢控。如執法機構有原因(例如發現新證據)認為有需要再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會跟進處理。

香港上星期三天內發生3宗虐待動物案件。10月14日,元朗一位變態老翁掏狗屍內臟意圖食用被捕。10月16日,同區有幼犬被虐待後被棄於垃圾桶內。同日,青衣有野鴿被殘虐後棄於路邊。香港上半年接獲150宗虐待動物舉報,僅5宗獲律政司提控。堂堂國際大都會,動保水平落後如第三世界。

編者按:世界愛犬聯盟對律政司的回函感到失望。本案疑犯已自首,證據確鑿。律政司仍認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實在令人費解。世界愛犬聯盟認為,要杜絕「放生」虐待動物疑犯,必須修改現行條例,制訂全面的動物保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