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二审稿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针对草案一审稿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不易界定、执法中不易把握等意见,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等。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7日)。
在2023年9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次修订征集意见期间,世界爱犬联盟致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我们的意见。
世界爱犬联盟建议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范围。
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适当位置增加如下条款:
第XX条 “有下列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拍摄、制作和传播、贩卖、陈列虐待残杀动物的书刊、图片、影像、声音等物品的;
(二)以偷盗、抢夺、投毒、诱捕等方式获取他人家养动物,而因为案值难以评估或案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的;
(三)以活剥皮毛、活烫、活埋、毒杀等手法对待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
(四)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卖淫提供展示和娱乐的;
(五)非规范使用无主流浪动物进行动物实验,或将实验后动物弃置或买卖的;
(六)将动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机动车拖曳致死的,尚未达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的;
(七) 在小区投毒毒杀动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令人遗憾的是,在二审稿中没有看到相关内容。
此次征集意见,世界爱犬联盟将继续发函。对于二审稿中的第八十八条,新增加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我们表示积极支持。此外,我们还将继续呼吁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