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臺灣三讀《動物保護法》修正案,禁止購買、食用或持有貓狗肉,宰殺或故意傷害動物者,最高刑期則提升至2年以下,是臺灣動物保護運動向前邁進的一大步。 然而,主導修法的 「立法委員」王育敏檢視修法前後的相關案件判決,發現刑責皆不高,而最新出爐的「豐原狗肉案」更是輕判! 為此,王育敏今(19)日召開記者會,向各界說明判決有何不當,要求政府各機關針對虐殺、食用犬只案件應嚴懲,落實動保法內容。
修法過後,針對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或含有其成分食品者,可處以5到25 萬元以下罰鍰,而宰殺或故意傷害動物者,最高刑責則從1年提升到2年,但王 育敏表示,修法過後的平均刑責落在拘役50日至3個月有期徒刑之間,第一起狗肉案的兩嫌甚至只被判決30、40日拘役,比修法前的案件判的還輕! 其中,王育敏指出豐原狗肉案的判決最為不當,因為此案不只有食用狗肉,更是涉及虐待動物,因此她也特別邀請破案的台中市”動保處”機動稽查員李榮峰還原案件現場狀況。
李榮峰表示,當時他們先於警方抵達,還有移工試圖收走餐具,對於他們的大陣仗,移工也以訕笑的態度應對,覺得他們大驚小怪,「為什麼這些移工會用這種態度? 我覺得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李榮峰說,一開始移工稱狗屍體是路邊撿到的,不吃可惜,而他辦了這麼多起狗肉案,所有外籍嫌疑人都是這種說法,這起案件是因為刑事小組到場檢驗血跡,在兩位移工的手上驗出血跡反應,才讓他們鬆口承認主動殺狗。
現場除了發現沒洗乾淨的血跡、狗的毛髮、肉塊外,還有一顆噴燈烤過的狗頭,李榮峰表示,有些越南人相信「狗在極度痛苦的情況下殺掉吃起來比較補」,他在其他辦案現場也看過石塊、木棍等工具,這起案件則是直接以火噴烤狗,在宰殺過程讓動物痛苦,犯的不只宰殺跟吃食,已經是虐待了。 對於越南人的吃狗習俗,李榮峰則表示:「有些人會說飲食是一種習慣,但來到臺灣就要守法。 」
世界愛犬聯盟臺灣總代表呂幼綸指出,由於蒐證困難,狗肉案多未起訴,豐原狗肉案是第一宗移工因為殺狗、吃狗肉被判刑的案例,但卻是這樣的輕判,恐將影響去年另一起重大狗肉案件「苗栗丘姓叔侄案」的判決,「在豐原案的起訴書上,移工都稱有接受教育訓練,所以他們都知道臺灣不能吃狗肉。 或許就是因為沒有判例,才讓他們不以為意,如果今天這起案件就是輕判,會不會讓更多移工心存僥倖? 」呂幼綸呼籲司法機構能夠正視修法精神,對案件進行上訴並合理量刑,她表示,動保團體多年來的爭取,不是為了嚴懲移工,而是為了讓法律有嚇阻效果。
動保律師顏紘頤則說明修法過後的指標性意義,他表示,在刑法上,一行為如果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所以過去對於有主動物的虐殺案件,通常是以刑責較高的毀損罪論刑,「但我們其實還是希望能不把犬貓當作物品來處理,在修法過後,動保法虐殺動物的刑責高於毀損罪,某種程度上已經推翻了動物是物的概念, 到了生命的位階」顏紘頤另指出,在豐原狗肉案中,司法體系沒有考慮到兇嫌是否使用惡性手段,「如果純粹的人道宰殺都違法了,更何況是使用惡性手段」他表示,法官在思考量刑中,應把兇嫌對待動物的惡性也納入考量。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召集人王唯治則從行政作為上給予建議,認為主管機關「勞動部工作力發展署」、「農委會動保科」應對事件有所檢討,對於雇主或仲介的查核,不該只停在有編寫教材、有簽到紀錄,應以更積極的作為讓移工瞭解事件的嚴重性,而這件事涉及的不僅僅是動物保護,若是移工不能遵守臺灣的法令,也可能造成民眾對他們的排斥, 行政機關應該更加重視。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農委會動保科”則回應表示,如果有判例形成,後續他們就可以作為更有力的宣導工具,希望司法系統能夠重視,他們會從預防跟教育的部份盡可能的去努力。
最後,王育敏再次總結訴求,要求「司法院」於現行「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中,納入違反動保法的判決,供法官在具體個案量刑時參酌,提升量刑的妥適性與 改善現行量刑的歧異狀況,並在將成立的「量刑委員會」擬定違反動保法的量刑準則,讓法官正視動保法加重刑責的初衷,此外,檢察官也應就豐原狗肉案上訴。
「一定要讓外籍移工朋友清楚理解,臺灣的法令明文禁止食用狗肉,而且一旦發生,真的會被起訴判刑。 如果過去移工同儕之間有人吃了狗肉沒事、因為證據不足沒有起訴判刑,那就可能讓許多人存著僥倖的心理」王育敏表示,動保法的落實需要眾人不斷的去努力,法通過不代表動物已經有了保障,落實才是對動物真正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