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然在1998年就頒布了《動物保護法》,但基於地方自治精神,期望各縣市能依循《動物保護法》的大框架,因地制宜去深化內容,讓法令更完善,因而鼓勵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並被動保團體視為縣市政府動保政績的評鑑指標,至今22縣市中已有10縣市實施,屏東縣則正進行制定中。
全台率先推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是台中市,時間在2012年7月,緊追其後的是台南市,只晚了幾個月,在2012年12月實施。而這兩市在當年還分別提出了創新的措施,台中提出設立「動物福利基金」,以補動保經費編制的不足,台南則創立「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明訂制定動保政策時,須通過由學者、官員和動保團體共組的委員會審議。
首善之都的台北市,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竟然落居第3名,一定讓很多人意外,其實台北早在1972年就有了《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2012年據以修正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但公告施行的時間拖到2015年5月,總計29條條文,並無特別亮眼之處。
桃園市和高雄市推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時間很接近,都是2016年的3月,桃園只比高雄早了一星期,兩市都訂定設置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高雄稱為小組)。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最卓越的表現,是比《動物保護法》提早兩年通過《禁食犬貓》條文:「任何人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也成為民眾用來催促中央立法的理由。
2016年7月先有台東縣公告施行《野生動物保護自治條例》,11月再有宜蘭縣公告《寵物管理自治條例》,把自治條例的對象範圍, 鎖定為野生動物和寵物,和其他縣市不同。
2019年9月新竹市公告施行《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訂市府應在各行政區提供適當的公共場斦,供飼主帶寵物活動和使用;另也衍生禁食犬貓的連帶責任條款,要求雇主應防止勞工在工作場所、宿舍宰殺犬貓或購買、食用。
苗栗縣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在2021年上路,因為施行較晚,承接了其他縣市條例的精華,2022年2月23日公告施行的新北市,更自許有遛狗須繫繩鍊、獸醫診療機構須主動通報動物受虐案件 ,及特定寵物買賣業者應提供定型化契約等六大新措施。
未來,其他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會不會展現更先進的觀念和作為,引人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