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治安管理處罰法》 WDA致函全國人大法工委

2024年6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趙樂際委員長主持。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草案二審稿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相關矯治教育措施做好銜接;針對草案一審稿中“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不易界定、執法中不易把握等意見,作出更有針對性、更具體的修改完善;增加對違反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按照規範和保障執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等。

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審議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向社會公開,並徵求社會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30日(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7日)。

在2023年9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次修訂徵集意見期間,世界愛犬聯盟致函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我們的意見。

世界愛犬聯盟建議將虐待動物的行爲納入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範圍。

具體修改意見如下: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和處罰”的適當位置增加如下條款:

第XX條 “有下列虐待動物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拍攝、製作和傳播、販賣、陳列虐待殘殺動物的書刊、圖片、影像、聲音等物品的;

(二)以偷盜、搶奪、投毒、誘捕等方式獲取他人家養動物,而因爲案值難以評估或案值低於刑事立案標準的;

(三)以活剝皮毛、活燙、活埋、毒殺等手法對待活體鳥獸禽畜,或在公共場合殘害、暴打、宰殺鳥獸禽畜動物的;

(四)以暴力方法強迫動物進行表演、打鬥、比賽、賣淫提供展示和娛樂的;

(五)非規範使用無主流浪動物進行動物實驗,或將實驗後動物棄置或買賣的;

(六)將動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機動車拖曳致死的,尚未達到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的;

(七) 在小區投毒毒殺動物,情節輕微尚未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令人遺憾的是,在二審稿中沒有看到相關內容。

此次徵集意見,世界愛犬聯盟將繼續發函。對於二審稿中的第八十八條,新增加的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們表示積極支持。此外,我們還將繼續呼籲將虐待動物的行爲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