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愛犬聯盟銳意推動改革香港的動物保護法律,全因香港的動保觀念落後,法律漏洞處處。那麼香港的動保法律究竟有甚麼問題呢?
其實香港沒有一套完整的《動保法》,現時只有9條條例涵蓋動物保護,分別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條例》、《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例》、《狂犬病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海魚養殖條例》和《動物(實驗管制)規例》。
由此可見,香港的動保法律雜亂無章,而且刑罰過輕。以虐待動物為例,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違者最高只監禁3年,而法庭處理相關案件時,大多判處以月計算的刑期。由於虐待動物現時屬簡易治罪,追溯期只有半年,以致律政司「放生」罪犯事件頻生。執法不嚴、處罰過輕是無法打擊虐待動物的主因。
2019年4月,政府就修改《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諮詢公眾,主要項目包括提高虐待動物的監禁刑期至10年,同時參考英國做法引入「謹慎責任」。此外,有動保專家建議制定一部完整的《動保法》,並將虐待動物列為有永久追溯期的刑事罪行。
世界愛犬聯盟將繼續推動香港動保法律改革,給動物一個友善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