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規範動物醫院 「國會」高度關切《獸醫師法》

面對無法體會和說出自己病痛的狗狗貓貓,主人只能祈求正確選擇動物醫院和獸醫師。此為示意圖(取自Zoetis Petcare)。

2021年6月,台灣高雄一位動物醫院院長在替母狗進行絕育手術時,竟沒有摘除子宮、卵巢,而是割除胰臟,導致狗兒死亡,狗主人前往醫院理論時,全程錄下這位獸醫師的惡劣言行,最終他卻僅被罰停業一年。而幾天後,《獸醫師法》依據「立法院」的決議修正第 11、28、30、31 條條文,並公告實施。

修正《獸醫師法》雖然和誤割胰臟案沒有直接關係,卻反映了寵物醫療的種種問題,儘管台灣的毛孩數量已經超過15歲以下兒童的人數,動物醫院約有1600間,但因為規範不夠,導致醫療過程不透明、醫療糾紛和過失難以判定,例如誤割胰臟案雖然罪證確鑿,卻只輕判停業一年,令大家跌破眼鏡,飼主看得心驚。

重視民意的「立法委員」此次罕見的在第三會期(2021.2.1~)展開後,紛紛針對《獸醫師法》提出修正案,也可看出民眾追求動物醫療權益的趨勢;共計7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案,其中高度重疊的是「設置動物醫事助理」一項。原來在《獸醫師法》中規定,只有獸醫師和獸醫佐能從事醫療行為,但事實上,動物醫院多聘有對動物富愛心的照護人員,他們雖不是獸醫系畢業,卻能分擔打針、餵藥、換藥等工作,並給予住院貓狗仔細的照顧,多年來因為沒有合法地位,不僅缺乏職業保障,甚至會被檢舉違法。

這次第30條條文修正案,新增了「動物醫事助理」一詞,並賦與他們可在獸醫師指導之下,執行獸醫師業務的權利,讓多年來的難題終於解套,至於動物醫事助理所需要的資格條件,和能夠執行的業務項目,目前仍由主管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訂定中,預計半年後公布。

其次受到關注的是第11條條文修正案,而這是眾多飼主最在意的一項。原條文「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修正條文更加入「病歷摘要、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讓未來發生醫療糾紛時,易於釐清真相和究責,同時當動物病患需要轉診時,不需要重覆做檢驗,延誤治療時間和耗費金錢。

第28條和31條條文修正案,則有聯帶關係。第28條是禁止獸醫師、獸醫佐出借或出租證書和執業執照,違者加重罰鍰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第31條是偽稱獸醫師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中,仍然沒有涉及對獸醫師醫療過失的判定和相對罰則的訂立,勢必令關心動物福利的人士感到遺憾。其實對照人醫系統,既有《醫師法》限定醫師資格,還有《醫療法》規範醫療行為、醫院分級、設備規範等規定,而動物醫院的設立和獸醫師資格等林林總總的事項,只有一部《獸醫師法》可規範,明顯太過粗略。是不是該在《獸醫師法》之外,增設《動物醫療法》來明確規範獸醫師的醫療行為,保障飼主和動物的權益,大家可以再思考。